建立青岛市电梯商业保险责任制度()
随着我市经济较慢发展,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日益沦为百姓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须设备。由于特种设备具备危险性较小、不易导致人身死伤和财产损失的特点,更容易经常出现事故后“赔偿金无以、处置无以”的问题。据山东省质监局统计资料,目前全省电梯保有量已近16万台、加装维修保养单位近500家、从业人员1万余人,且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目前,投入使用的部分电梯已多达修理年限部件老化,这些年久失修的电梯因为维修费过低而被生产厂家和维修保养公司忽略。由于管理错位、维修保养不做到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这些电梯转入故障高发期。
电梯安全性牵涉到电梯从生产到加装、用于、维保和检验等各个环节,隐患较小,各电梯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加之部分维修保养公司不负责管理、涉及环节较多,更容易经常出现责任主体未知、出有事后互相推卸责任等问题。因此,创建电梯商业保险制度,不论生产、用于和维修保养任何一方投保,都可以超过“一人投保多方获益”的效果,不仅能更佳地维护电梯使用者的安全性,还能在其受到人身损害时及时取得赔偿金。
随着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深度与密度的提升,商业保险将逐步沦为承担政府责任的主要手段,创建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建议创建青岛市电梯商业保险责任制度,将电梯安全性划入商业保险范畴,具体以电梯用于单位的安全性确保为核心,建构权责明晰、职责具体的电梯安全性责任链条,以此理顺电梯生产、销售、用于和维护保养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制订具备青岛特色的电梯安全性管理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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