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新**化要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牵头印发《关于在全国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试点的涉及税收政策不予具体。与之前试点政策比起,财税[2013]37号文追加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涉及税收政策,完备了征管办法。营改增试点文件统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经国务院表示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积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全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止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增值税的特点要求了营改增**重复使用在全国、全部行业冲出,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加原始。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前进,则意图防止改革中不能意识到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构建减负。营改增不仅解决问题了反复征收、完备了税制,更加最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开会常务会议,要求减缓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止年底不断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需要共享营改增带给的红利。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试点的涉及税收政策不予了具体。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到全国,必定面对着试点政策的再度调整、统合。
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中举边改为的原则,针对试点中体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展开了调整和完备。先后实施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若干文件。此次修改,为便利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解读和做到,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统合进新的文件中。
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政策的规定》、《附件4:增值税服务限于增值税零税率和征税政策的规定》。因此,请求全国试点纳税人,尤其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留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早已全部废除,适当的业务不应按照新的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展开处置。全国试点增值税范围追加广播影视服务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展开。
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出租和鉴证咨询。在此次印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减少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积极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范围不断扩大成1+7个行业。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说明,追加的广播影视服务限于增值税税率为6%,其增值税服务范围还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售服务和播出(不含首映)服务,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展开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明确还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涉及的策划、编采、摄制、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成(编译器)、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制作、影片修缮、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售服务,是指以分账、买回、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售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出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导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出服务,是所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出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或有线装置播出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后专门从事电影**、发售、首映的电影集团公司(不含成员企业)、电影**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出让电影版权、发售电影以及在农村首映电影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减免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获取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售、播出服务将减免增值税。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除,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减开立代垫金额按照此前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应以为再次发生增值税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
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交会问题,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限于差额征税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拒绝接受非试点地区获取增值税服务计算出来销售额时容许之后采行差额计算出来的方法。即容许其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缴纳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牵涉到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完全一致,造成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无法做到,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题。
而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财税[2013]37号具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除。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用于运输企业**,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营业税的单位将分担的运输业务分得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缴纳价款的,以其获得的全部收益乘以缴纳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八款规定,专门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益乘以缴纳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还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再次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行扣减缴纳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行之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仍未扣减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出来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行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不予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人归还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同时具体,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后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获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包括残值),可在扣减由出租方分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还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当作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行之日前签定的仍未继续执行完的出租合约,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仍不应之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交纳营业税,不限于此项规定。
必须警告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减价款,应该获得合乎法律、行**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地凭证。否则,不得扣减。有效地凭证是指:1.缴纳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为合法有效地凭证。
2.交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地凭证。3.缴纳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地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拒绝其获取境外公证机构的证实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前期试点政策中延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售予出租的自荐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获取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出租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希望纳税人出租自荐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之斥。为确保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不予中止。
这就意味著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售予出租的自荐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陋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增值税项目、减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哪些项目获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要关系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售予出租的自荐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著纳税人税负的必要增加。但在实际处置中,试点纳税人辨别获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不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才可扣住的原则。
即只要不是用作财税[2013]37号及以后再行施行的文件中没规定不得抵扣的**止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获得有效地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标明或计算出来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清晰试点纳税人常常遇上的又一个难题问题是再次发生业务时,无法辨别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出来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清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适当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1、从销售方或者获取方获得的增值税**(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标明的增值税额;尤其提醒,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拒绝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取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获取方获得的增值税**上标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减亲率计算出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新的《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展开根本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仍然计算出来。而必要按增值税**标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3、购置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并购**或者销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减亲率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减亲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置农产品在农产品并购**或者销售**上标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交纳的烟叶税;4、拒绝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承销单据上标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减亲率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减亲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承销单据上标明的运输费用(还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还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包括试点纳税人)获得的2013年8月1日(不含)以后出示的运输费用承销单据(铁路运输费用承销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5、拒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获取的增值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获得的解法**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该不具备书面合约、缴付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
资料不仅有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的试点政策必须留意的其他规定1、具体广告代理归属于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
2、专门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获取的增值税服务减免增值税税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样板城市。登记在中国服务外包样板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专门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获取的增值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限于减免增值税税优惠。专门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定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必要转包的企业为境外获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科学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3、限于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减少,否限于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获取的来往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获取的交通运输服务限于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获取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所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获取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该获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备所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获取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该具备取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获取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该获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该还包括国际、国内(不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获取期租、程租和英国航空服务,如果出租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作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限于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人限于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获取限于零税率增值税服务的,可以退出限于零税率,自由选择征税或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退出限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行申请人限于零税率。(4)纳税人获取增值税服务同时限于征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限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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